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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放生

寺庙代放生,代供灯,明代寺庙壁画

来源:http://www.qhssj.cn 作者:道绰虚空大湿网 发布时间:2023-08-19
摘要:6、在戒律上,僧尼财产与寺院常住是有分别的。那末,如果僧尼以归侍父母的口实,离开寺院,死在自己的俗家,他的财产也就与十方或僧众没有关系了。8、如死者没有共财同活的
一、放生的十大功德1、山西繁峙公主寺明代壁画2、帝释梵天图(法海寺大雄宝殿西梢间正壁)3、圣母起居图明圣母庙圣母殿北壁4、明代寺庙壁画山西繁峙公主寺明代壁画明代寺庙壁画,中国明代壁画远逊前朝,但寺庙壁画较之墓室、祠馆壁画,尚还发达,在统治阶级倡导下,也曾兴盛一时。明代前期有许多著名画家都参加过壁画绘制工作。据史籍记载,南京报恩寺壁画上,就有永乐(1403~年间宫廷画家卓迪、上官伯达、解绘神像,浙派开创者戴进,亦在江南报恩寺、华藏寺、嘲鸣寺等寺院留下手迹,浙派中坚吴伟曾在南京昌化寺绘五百罗汉、灵谷寺画《达摩折芦渡江》等壁画。但多数壁画还是出自民间画工之手,精工之作亦达到很高水平。壁画内容以宗教题材为主,有道释画、释道儒掺杂的水陆画,以及西藏、青海等地信仰嘛教的密宗佛画等,个别寺庙也有取材于历史传说和现实生活的壁画。帝释梵天图(法海寺大雄宝殿西梢间正壁)5、存世明代著名寺庙壁画有北京法海寺、山西汾阳圣母庙、新绛稷益庙、稷山青龙寺,以及四川、云南丽江、西藏地区的寺观壁画。北京法海寺壁画,正殿保留了十壁,尤以北壁的《帝释梵天图》最称精美。它表现佛教护法神,释、梵等二十天像,场面宏伟,布局巧妙,统一而有变化。人物刻画细致精丽,富有个性特征,如梵天的肃穆、天王的威武、金刚的刚毅、天女的妩媚、诃利帝母(爱子母)的慈祥、华哩孕迦的孩童天真,都表现得真切生动。线条挺劲流畅,色彩浓重鲜艳,民间沥粉贴金方法的运用,更使壁画灿烂生辉。圣母起居图明圣母庙圣母殿北壁6、山西地区留存的明代壁画,以数量众多,题材多样,艺术性强著称。汾阳圣母庙壁画为道教形象,正殿三壁均绘西王母故事,分别为《宴乐图》《迎驾图》、《巡幸图》,龙辇仪仗、出行回宫、宴饮歌舞、侍奉起居,以及亭台殿阁、曲桥廊庑、富女百官、茂树名花,都折射出皇家宫廷生活的影子,充满强烈的世俗气息。新绛稷益庙壁画,则以古代神话传说为题材,描绘大禹、后稷、伯益三圣为民造福的业绩,在寺庙壁画中可谓独树一帜。正殿三壁分绘《朝圣图》以及大禹、后稷、伯益的传说故事,其中不少情节,如耕获、捕蝗、烧荒、田猎等,都取自现实生活,富有风俗画意趣。稷山青龙寺大殿壁画为佛教造像,腰殿四壁则绘水陆画,形象有佛教的佛祖、菩萨、明王、罗汉,道教的帝职释、圣母、金刚、星君,儒教的贤妃、列女、孝子、忠臣等,故事则有礼佛图、六道轮回、八寒地狱、孔子朝鲜、苏武牧羊等,像与图混合,释道儒糅杂,天上人间、神人鬼怪,包罗万象,既宣扬了宗教的威慑作用,也展现出不少世俗生活场景,为存世水陆画壁画中的巨制。大佛母孔雀明王海会图7、云南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的壁画,以白沙街为中心,以大宝积宫和大定阁两处为代表,内容糅合佛教的显宗、密宗和道教,反映了多民族不同的宗教信仰,别具地方特色。如大宝积宫十二铺壁画,南壁2号铺中心画《大佛母孔雀明王海会图》,为密宗形象,四周则配以道教二十八宿、龙王、雷部神等。西壁7号铺中央绘白教的初祖莲花生,称降魔祖师,四周则为百工之神,展现乐舞、屠猪、木作、纺织、打铁、钓鱼等生活场景。北壁9号铺主像金刚亥母,两侧展现的四像原身均作猪形,显然为嘛教神像。11号铺中央绘天、地、水三官,上列文昌、真武,下列四天君,则纯属道教神像。在艺术手法方面,使用金色和朱线,明显受藏画影响,显现出汉藏交融的风格。因此,云南丽江地区的寺庙壁画,反映了民族文化融合的特色。报恩寺壁画8、四川地区留存的寺庙壁画亦较多,广汉县的龙居寺、新津县的观音寺、剑阁武连驿的觉苑寺、莲溪县的宝梵寺、新繁镇的龙藏寺等处,都有堪称精美生动的壁画。尤其是龙藏寺壁画,通过佛教经典内容展现现实生活场景,充满真实的生活情趣,如左、右壁善财童子五十三参故事中,有幅众艺童子,纯是明代杂技图。艺术上采用工笔重彩、线描与沥粉贴金相结合的技法,色泽鲜艳灿烂,经久不褪,又富于立体感,具有强烈的艺术感染力。伎乐天(萨迦壁画)9、西藏地区的寺观壁画,更具鲜明的地方、民族特色,它与唐卡布轴画共同形成了独具一格的藏画。其题材以嘛教的神像和密宗教义为主,亦有宗喀巴、八思巴祖师画传、文成公主进藏史话,西藏繁衍故事和民俗等内容。艺术上则广泛吸取汉族和印度、尼泊尔等邻邦的佛教艺术之长,形成自身风格。构图饱满,形象夸张,装饰繁缛,线描细致,赋色浓艳,对比度强。尤其重视用金,描金、干贴、磨金等手法,使壁画闪烁耀眼,光彩夺目。这种藏画风格,影响到邻近地区,青海、甘肃、云南、四川等地,都有不少绘制藏画的寺庙。其画风还延续到清代,直至近、现代。10、唐代寺院经济:施主、庙产及其他二、放生公鸡有什么讲究1、寺院的常住,从形式上看,是可以完全拥有寺院所有的财产。但在实质上,不是这样的。施舍财产于寺院的人们,往往指定用途。如供给僧尼食宿的庄田,供给佛前灯油的庄田,供给修造山门用的庄田与供给修理佛殿或佛像用的庄田,供给八关斋用的庄田与供给无遮斋用的庄田,以及指定特定用途的邸店、息钱等,都是寺院的常住,并由僧众管理,但收益物的使用,却不可不顾虑施主们的意思。用过之后,主管僧还得向施主们报告,如果舍财的人不是寺外的施以,乃是寺内僧尼,以自己资财,用寺院名义,买得或是典贴得庄田,也是一样的,收益物必须依舍财的僧尼的意思来使用。2、贵客富族以自己的庄园或庄田,创立寺院,叫做“家山”、“功德院”。这样创立的寺院,与施主之间的关系又与上面说过的不同。施主指定为寺产的财产,并不是完全移转给寺院的。在施主方面,有的承认这种寺院是独立存在的寺院。有的仍认定这种寺产是自己的庄田。特别是没落的施主的子孙,为了自家的生活与浪费,利用自家寺院之间的特殊关系,对于寺产,作种种的需索,或竟认为是自家的庄田。这种情形之下,寺院的住持没有方法拒绝他们的需索或收夺。因为他们有撤换住持的权利。3、这样创立的寺院,创立以后得到的财产,也成了施主可以支配的财产。施主创立寺院,似无异于一种投资。有些施主在创立的时候,一再声明寺产是独立的,并禁止子弟滋扰。一般施主的舍帖中,当有“一舍永舍”的文句。但是我们知道,这种声明正是相反的现象盛行的证据。在寺产有免税特权的时代,地主们奏设寺院与施舍庄田,一面有逃税的意义,一面还有更重要的意义,即在寺院财产权的掩护之下,实行土地兼并。寺院及寺产的发达,是不可单用宗教的信仰来解释的。创立寺院或施舍庄田,不独是一种投资,并且是在特权保护之下的投资。政府禁止奏设寺院及禁止施舍庄田的诏令便是针对这种投资的。4、常住庄田的经营,与世俗地主的庄田一样,是批给庄客种植,由寺院收取一定比例的田租,或一定数量的田租。僧尼自种庄田的实例,是看不见的。僧尼充其量不过是耕种园圃,例外的也作些收集柴草,搬运收获物的工作。不过这些工作也还是由净人、行者、沙弥、以及家人、奴婢来作的多些:有时由雇来的长工,及情愿为寺院或僧徒劳作的信徒来作。库头里洗碗的拾得,碓房里的慧能,按照寺院组织法,都还没有到“僧”的地位。茶神陆羽幼年也是一样的。常住中的邸店,是收取赁直的。碾硙(指石臼,尤指使用水力之石臼。唐代贵族及寺院于其庄园或寺领地设置碾硙,用以脱谷、制粉,成为重要之财源。),通常似由寺院经营。不过我们常见所谓“硙颗”的事例,或许是由寺院把碾硙出租。或与人合颗经营。寺院的高利放债,如“印子钱”式的“月纳钱”、“月抽钱”,这类与政府法令抵触的贷借契约,有神权的恫哧及神话的引诱在后面,更比世俗的高利贷借残酷些。质库,是创始于寺院的一种高利贷事业,在唐代已经是一般富贵人家投资的普通的事业了。向寺院施舍本钱以创立质库的事情,也是很常见的。家具衣服的质以外,奴隶、牲畜、庄田的质,在当时很是流行。5、依通常的看法,常住财产的用途,主要的应当是僧尼的给养。但实际上,寺院供给僧尼食物的,固然很多,不供给食物的也很不少。初唐的义净,认为寺院不予给养,是妨害修行的弊法,主张改革。但是我们从晚唐的记载里,仍然听见不供僧食的怨声。寺院的收支簿里,有时也看不见日常生活资料的开支,反而只记些雇佣劳工的工资,及各种斋会,各种修造的特殊支出。僧尼的衣服,绝不由寺院供给。义净也曾主张仍效印度那烂陀僧寺的“供服之庄”的办法,寺院供给僧衣,但不见得有什么显著的效力。五台山的普通院,供给朝山巡礼的僧俗大众的食宿。这似是一个例外。百丈清规标“一日不作,一日不食”的宗旨,似乎把寺院与僧众的关系,有些改革,但晚唐的禅宗的寺院,多半是小规模的组织,我们很难想象那几间茅棚,几亩田地的寺院,能够供给僧众以劳作的场所与生活的给养。北宋的禅寺,还有主张由寺院批售药品纸笔,以备僧众回购的事,可见禅宗对于寺院不备僧众的给养这一点,没有多大的改革了。僧尼是可以自有私产的。唐代的均田制,僧尼应受口分田。6、在戒律上,僧尼财产与寺院常住是有分别的。僧尼把财产贷借与寺院,与僧尼贷借财产与别的僧尼或俗人,有同样的法律关系。施主舍财与寺院,前已说过。施主还可以舍财与某寺里面的某院,或舍与某寺某院的某大和尚。舍与某寺院里某院的资财,虽与某寺的常住不同,但论性质却仍与常住一样,是某院的财产,不是某人的财产。舍与僧尼的资财,则构成僧尼的私产。这受产的僧尼,可以随自己的志趣,把人家施舍的财产“回与常住”,但通常是不回与常住的。僧尼既可以有私产,所以僧众里面,有富僧与穷的差别。受信徒欢迎的僧人,容易多得布施,并容易成富僧了。若细读寒山子的诗,又可以知道受信士供养的僧人,不专是由于智慧具足及行持高尚,奔走于富贵之家也是必要的条件。关于僧尼财产,首先要指出的,是师徒或同学之间的关系。在唐代法令上,师徒关系正与家族内尊长与卑幼的关系一样。但僧尼死后,衣资什具悉入官库。大历二年,敕依佛教的法律,处理亡僧遗产。这次的敕,仍没有切实施行,德宗初年,再敕“准律文分财法”处理。
7、依佛教的内律,亡僧的遗产,分为轻物与重物两类。如田园奴婢畜生金银谷米车船等,是重物;如修道所必要的用品,便是轻物。亡僧遗产又分为可分或可转物与不可分或不可转物两类。田宅村园屋宇奴婢车牛等为不可移转物。衣被皮油鞋履等为可移转物。同样物品依其质量而或为可分或为不可分。如拘执毛五指为可分,毛过五指便不可分。同为铜铁器,或可分或不可分。师徒或同学的关系有同活共财,共财不同活,及不同活亦不共财的几种。不同活亦不共财的僧人如妄分亡僧遗产,即是纪律。共财不同活的师徒之间,师本意欲予弟子的财产,师死即归弟子。师徒的共有物依各人的应有部分分割。同活共财的僧人,对于亡僧的遗产,以共有人的地位,凡可分物,都可平分。亡授僧生和的遗嘱,处分不可转物者为嘱,处分可转物者为授。“嘱与众多人,最后人得,授于众多人,在前者得。”嘱授是死后生效的“舍财”,故不得附以条件,指定用途。附条件的嘱授,便不成立。亡僧的债务,应先从遗产内提还。所有债权,应索还分割。但债权的标的物,分轻物重物。重物索还时,应归常住。轻物归还应继的僧人。常住应归还亡僧的债务,如是重物,便无须归还。此为现在民法所谓债务的抵销或竞合。亡僧的债务,赏功赏德等看病人的报酬,又应最先提付。8、如死者没有共财同活的僧人,又没有遗嘱,而死于寺院者,遗产便分别按照不可分及可分的种类,入于常住,或入于现前的僧人或俗人。其寄托或贷借的品物,则依亡僧死处定其归属。如亡僧死于俗家,其遗产由俗家沾有,僧人不得夺回。如亡僧死时没有住所,由先来死地的僧人先占取得,如没有先占,送于附近寺院。亡僧与俗人共有财产,依俗界法令分割。如上所说,亡僧的可分物或轻物,可以在生前以“授”处分:不可分物或重物也可以“嘱”指定继承的人。僧人是不是可以把财产遗赠于俗人,或指定俗人继承呢﹖法令及戒律并没有反对的规定。从当时僧人的遗言里,我们还看得见亡僧给予遗产与自家的亲属的记述。可见僧尼财产仍可以流通到他们的家族手里去了。9、死在俗家的僧人,遗产由俗家先占,死在债权人家的僧人,遗产由债权人取得。那末,如果僧尼以归侍父母的口实,离开寺院,死在自己的俗家,他的财产也就与十方或僧众没有关系了。这样的继承制度,使我们想到唐代为了避税避而出家的僧人的遗产,仍可以回到俗家。又可以想到富家的弟子,有为了利用寺院财产而出家的可能性。僧尼遗产及常住财产里面,奴婢一项有特殊的法制。僧尼的私奴婢是重物,也是不可转物,是应入常住的。不过律文对于奴婢有特殊的规定:一是僧尼的奴婢于其主人死后应即放良。二是奴婢的私产仍归奴婢。如奴婢死在其所隶僧尼以前,如生前与主人同活而其财产是主人衣食所资者,归于主人。如果没有同活的关系,而由主人供给衣食者,奴婢死后,其资财归于奴婢的亲属;没有亲属,如归常住。寺院的常住奴婢,死亡之后,有亲属者,财归亲属;无亲属者,财归常住。已经放良而仍在主人家族之下的奴婢,在唐律称为部曲,在唐俗称为家人。受僧尼荫庇的部曲或家人,于僧尼死后,归于常住,但部曲家人的私产,仍归于部曲家人,不归常住。10、奴婢家与世俗主人之间的承继关系,在法令上很难看出。这里所录虽是内律的规定,也许可以作为推测世俗的制度的重要的参考。僧尼财产自然是与俗人的财产很相近似的。即便是常住财产,也与俗人财产一样,有典贴或出卖的事情。在书画册上,在碑铭上,“复田”、“赎田”、“典卖”的记载是不断的出现的。在这一点上,中国中古的寺院财产与欧洲中*jMortMain的有差异了。僧尼得自有私蓄,寺院主管僧人又支配着大量的常住。寺院财产浪费、吞没、以及别样恶意的处理,或自利的经营。当然容易发生。因之,寺院财产容易陷于破落的地位。如有名的东林寺,庄田甚至公开为主管僧人所霸占,以致无力的僧人陷于贫无衣食的境遇。除僧人侵占或典卖以外。豪家势户的侵占,也是寺院财产容易陷落的命运。有些名僧是以清理并争回俗人侵占的寺产著名。有些有名的护法官员也是因为能够替名寺清理失产,受僧众的崇拜。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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